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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08-04-26 19:58:30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棉花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国家统一公布取消原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格认定不收费,所需费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
第二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规划。
    (三)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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