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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08-04-26 20:17:34
(一)发布食品广告的规定
  所谓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展、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按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对食品广告的限制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宣传疗效的食品。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母乳代用品。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6.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7.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8.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三)食品广告的注销
  经批准发布的食品广告,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注销其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其《食品广告证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1)食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2)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3)企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4)其他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继续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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