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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08-04-26 20:15:32
1.综合性广告企业(内资),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除应具备《公司法》等企业注册登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相适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标准:
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
②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④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2.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规设立的外资广告企业,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除具备内资广告企业一般资质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②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③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④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⑤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3.广告设计制作企业,是指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财务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②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④有专职的广告审查人员(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以上资质标准执行)。
4.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经营者,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①户主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
②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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