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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08-04-26 20:16:55
酒也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于公众健康、社会安全和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对于酒类广告活动作出了严格的、具体的规定。
  所谓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1.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3)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3.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4.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2)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3)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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