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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07-11-25 2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建设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铁道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部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利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局 令 第 30 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付志寰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三年三月八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建委(建设厅)、铁路局(铁路分局)、交通厅、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民航省(区、市)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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