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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侵犯熊猫注册商标案
2006年10月3日,新源县国泰家电行从乌鲁木齐华凌家电市场购进了在外包装上标有(PNNDA)注册商标的熊猫牌彩电24台。当事人于2006年10月17日,将6台21英寸熊猫牌彩电以每台530元的价格销售给新源县地方税务局,当日又将10台以同等价格销售给新源县财政局,获取经营额8480元,2006年10月20日又将8台18英寸熊猫牌彩电以45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新源县检查院和新源县供销社,获取经营额3600元。截止案发已全部售出,合计获取经营额12080元。经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21英寸和18英寸的熊猫牌(PNNDA)彩色电视机均系假冒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07年年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了处于非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典型案例二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07年3月6日,新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新天地购物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欧星电动”电动车行有 20辆车型为一品超人的简易电动自行车,其包装箱正左面由一竖立蓝色线条分隔,线条左边明显标有由中国印案、“Beijng 2008”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组成的北京奥组委徽记,右边标有“PICC”标志及中国人保财险、北京2008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字样。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被允许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证明材料,依法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值金额1.5万元的20辆吉康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扣押。
经4月18日北京奥组委[2007]201号认定函认定,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从未许可康威公司将任何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人保财险虽系北京2008年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但无权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产品上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人保财险公司已表示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以上取得的证据,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外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吉康牌电动自行车20台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
文某销售侵犯“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8年1月24日,伊宁市工商局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伊宁市通惠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伊力老窖”白酒案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伊力老窖”。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2月从伊宁市通惠商行分两次购进容量为250毫升、酒精度为46的“伊力老窖”600瓶,在其餐厅内进行销售。该酒标注的注册商标为“伊力”,且该酒的标识、内外包装、装潢、瓶型与新疆伊力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均相同。当事人第一次购进此酒20件(合计200瓶),进货价为 195元/件,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怡然居老川菜餐厅以2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售出;第二次购进此酒40件,进货价为201元/件,还未销售,案发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留。经查,“伊力”是新疆伊力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5129号,使用商品为第36类、白酒。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酒的酒类随附单及其它相关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