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伊州政函确字〔2004〕19号)的法定职权,将企业登记行政许可实施权委托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代理行使,现就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委 托 单 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伊犁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
委托单位住所:伊宁市斯大林街2巷
受委托单位住所:霍尔果斯口岸欧亚路
委托日期:2005年5月10日 受委托日期:2005年5月10日
一、委托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辖区各类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辖区各类内资企业(不含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企业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户备案登记;
二、受委托单位核发加盖伊犁州工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实行“一审一核”制,履行各项义务,坚持登记程序,认真准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受委托单位公司(企业)名称应当依据分级管理原则;
五、受委托单位在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公司决定后,应及时将撤(吊)销决定等抄报委托机关;
六、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规管理辖区企业档案,个体工商户档案、提供档案咨询服务,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