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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霍尔果斯口岸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07-11-16 16:59:16
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伊州政函确字〔2004〕19号)的法定职权,将企业登记行政许可实施权委托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代理行使,现就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委 托 单 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伊犁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
      委托单位住所:伊宁市斯大林街2巷  
      受委托单位住所:霍尔果斯口岸欧亚路                      
      委托日期:2005年5月10日   受委托日期:2005年5月10日
一、委托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辖区各类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辖区各类内资企业(不含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企业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户备案登记;
二、受委托单位核发加盖伊犁州工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实行“一审一核”制,履行各项义务,坚持登记程序,认真准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受委托单位公司(企业)名称应当依据分级管理原则;
五、受委托单位在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公司决定后,应及时将撤(吊)销决定等抄报委托机关;
      六、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规管理辖区企业档案,个体工商户档案、提供档案咨询服务,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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