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吊销下列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企业如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一并随法人吊销,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其营业执照和印章一律作废,并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复议。
联系人:何小峰、麦迪娜 电话:8020540 8022176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伊犁新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6540001000509 艾尔肯.巴克
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外贸易公司 6540001000020 何世家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伊犁供销公司 6540001000051 朱荣强
4、新疆伊犁天西富林实业公司 6540001000150 周朝辉
5、伊犁脑艾依图煤炭有限公司 6540002000141 张存生
6、新疆天龙信息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 6540001000374 唐 波
7、伊犁地区宾馆 6540001000508 纪利平
8、伊犁顺达贸易公司 6540001000156 马志军
9、伊犁万通物产公司 6540001000089 李湘源
10、新疆天合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经销部 6540001900660 王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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