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须知

一、企业名称的组成

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此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具有其他含义的除旬。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的除外。

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四、表格填写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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